今年3月22日,吳淞海事局安檢人員在上海港吳淞口5號錨地,對“銘**”輪實施FSC檢查(船旗國檢查:對本國船舶實施監督檢查,確保所有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符合公約的適用規定和要求)發現,該船壓縮空氣系統的管路設置存在安全隱患,這一缺陷比較隱蔽,且曾經引發過相關事故。
從圖中可以看出該船壓縮空氣的運行路徑,從空氣壓縮機至氣水分離器,再分別通過分支管路去往氣笛、CO2控制空氣、主機啟動空氣瓶,后三者是并聯關系,在空壓機出口管路上未設置截止止回閥。且去CO2、氣笛和主機遙控系統的空氣分配管路直接從位于空壓機和空氣瓶之間的氣水分離器引出,而不是從主機啟動空氣瓶后引出,與船舶壓縮空氣圖紙不一致,也與法規要求明顯不符。
法規要求:
《1999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依據:第4篇船舶安全/第2-1章/構造——分艙與穩性、機電設備,2.2.9空氣壓力系統:
1、在每艘船上,壓縮空氣系統的任何部件,以及由于空氣壓力部件的泄漏而可能造成超壓危險的空氣壓縮機和冷卻器的水套或外殼應設有防止超壓的設施。整個系統應設有適當的壓力釋放裝置;
2、主推進柴油機的起動空氣裝置,應適當防止其起動空氣管路中發生回火和內部爆炸的影響;
3、起動空氣壓縮機的所有排出管應直接通至起動空氣瓶,從空氣瓶到主,輔柴油機的起動空氣管應與空氣壓縮機的排出管完全分開;
4、應采取措施以使進入空氣壓力系統的油降至最少,并能為這些系統放泄油和水。
案例分析:
該船管路如此布置,一方面未在空壓機出口管路上設置止回閥,且將去CO2、氣笛和主機遙控系統的壓縮空氣管路設置在啟動空氣瓶之前,不能保障壓縮空氣瓶的穩定壓力;另一方面,去CO2、氣笛和主機遙控系統的壓縮空氣管路未按照圖紙設計經由空氣瓶至減壓閥(3-1MPa)后引出,造成高低壓管路串通且氣源不穩,且實際從氣水分離器引出又造成壓縮空氣未經油水分離和過濾,也不能滿足起動空氣壓縮機的所有排出管應直接通至起動空氣瓶的要求。
壓縮空氣是保證船舶正常運行的不可缺少的動力源,隨意改動管系給船舶埋下安全隱患。該船遙控系統供氣管路如此布置,極易引發控制系統和氣控元器件的故障,從而造成主機失控。
案例延伸:
2019年8月11日晚6點,某外國籍大型集裝箱船舶在長江口深水航道內發生主機空氣管爆裂事故,在航道臨時拋錨檢修。吳淞海事局立即播發安全信息廣播,并指派巡邏艇及拖輪趕赴現場開展交通組織。當日晚8點25分,該輪主機修復并有拖輪護航靠妥碼頭。
為進一步查明該輪故障原因,8月12日一早,吳淞海事局兩名資深港口國監督檢查官登輪檢查。基于船舶存在的重大安全缺陷,對船舶實施了滯留,并簽發RO責任。
登輪后,該船輪機長解釋:因主機啟動氣瓶放殘閥泄露導致主機故障。船級社驗船師在登船檢查后直接確認了這一情況,并出具了相應的檢驗報告。但經過實際檢查發現,引發船舶主機故障的原因在于船舶主機空氣分配器先導閥被卡死,進而導致主機在換向過程中無法啟動。
這一原因與船員先前報送給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的信息不一致。同時,作為船舶檢驗的專業機構,在船舶故障后未能有效的評估船舶技術狀態,忽略了關鍵的根本性原因。根據港口國監督程序,吳淞海事局在檢查報告中引入了RO責任,以此督促船級社(船舶檢驗機構)認真履行職責。
由此可見,涉及船舶壓縮空氣系統的問題往往比較隱晦,易被船員忽視,在這起案例中,船舶因為嚴重缺陷被滯留,該輪的船級社也因忽略了關鍵的根本原因被追究了責任。
后續糾正措施:
港口國監督報告簽發后,船級社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即刻派出驗船師駐船實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附加審核并督促船舶采取積極的整改措施,具體如下:
1、主機兩個超過維修保養時間的氣缸實施吊缸檢修。
2、主機空氣分配器全部換新備件。
3、就船舶維修保養一事,開具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重大不符合一項。
上述糾正措施,都是在拖輪護航中完成的,還耽擱了至少3天多的船期。這樣的糾正可謂花了“血本”,因此希望各船舶都能引以為戒,對船舶壓縮空氣系統重視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