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京發改節能處罰〔2021〕5號
當事人: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順義區空港工業區天柱路28號藍天大廈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 職務:董事長
根據日常監察工作安排,我委于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11月12日對你單位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進行監察。經查實,你單位正在使用的Y系列三相異步電動機Y225M-4型(編號:03553)等11臺電動機(型號編號等見附件)屬于《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第二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4號)中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
以上事實有《監察登記表》《調查詢問筆錄》《照片》證明。
你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七條“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規定,我委作出如下決定:
沒收Y系列三相異步電動機Y225M-4型(編號:03553)等11臺電動機(型號編號等見附件)。
經核實,你單位已經停止使用上述設備。依法沒收的設備在我委運走之前,你單位有妥善保管、防止其丟失和損壞的義務。
你單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附件: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淘汰用能設備統計表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7月12日
附件: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淘汰用能設備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