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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8日8時50分許位于廣西崇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卜寨片區的廣西泰航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車間發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2人受傷
直接經濟損失約890萬元
近日,崇左市人民政府公布該起事故調查報告顯示,崇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西泰航新材料有限公司“7·18”爆炸事故是一起由于企業使用和管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不規范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后,泰航公司整個廠房(包括磚砌的防火墻)完全坍塌,僅剩3根廠房支承柱。現場找到的相對完整的設備是液壓壓片機和一臺壓縮空氣儲罐(已被氣浪掀翻),其它設備或支離破碎,或被零散的建筑構件覆蓋,拼湊不齊;現場發現兩個爆炸留下的坑洞。
調查報告還顯示,企業將爆炸點1(約400kg半成品纖維素混合物)和爆炸點2(約30kg纖維素混合物藥片)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隨意存放于生產車間,未按規定存放是造成此次爆炸事故的重要原因。
此外,泰航公司還存在盲目蠻干、非法生產的問題。該公司年產10億枚一體釘項目于2023年12月開始非法生產,期間兩次從某化工公司購買硝化棉(B棉)作為生產一體釘輔料,第一次購買4噸、第二次購買5噸,共計9噸。事發前企業非法生產售賣一體釘約560萬枚,使用硝化棉約5噸,事發后退回某化工公司硝化棉約2噸,事發時生產車間硝化棉約2噸。
該起事故中,泰航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兼操作員宋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直接原因
陳某某在操作壓片機過程中,沒能及時有效處置壓片機中硬雜質與模具摩擦產生的火花,火花飛濺引燃壓片機旁物料桶中的纖維素混合物,進而引爆車間內半成品纖維素混合物導致爆炸。
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7月18日早上8時許,陳某某、何某某到崗工作,其中陳某某按公司日常工作要求打掃車間地面衛生,何某某操作平時由自己負責的組裝機。
8時10分許,何某某發現組裝機故障,便去操作平時由陳某某操作的組裝機,同時向宋某報告組裝機故障。
8時15分許,宋某檢查后發現是組裝機的彈簧損壞,計劃外出購買彈簧配件。同時,為了保持車間設備正常運轉,宋某打開平時由自己操作的液壓壓片機操作了一會,便通知陳某某來頂替自己操作液壓壓片機,并現場演示操作步驟(之前存在由陳某某頂替操作的情形,宋某擔心陳某某忘記又演示一次),交代注意事項。
8時41分許,宋某離開車間外出購買配件。
8時50分許,泰航公司廠房頂有火光閃出,接著發生爆炸。
在公司附近加油站加油的宋某聽到公司方向有巨響,立即開車返回公司,看到是公司車間爆炸,當即請求隔壁公司員工幫助撥打了“110、119、120”報警求救,同時尋找公司被困員工。
宋某將壓在何某某身上的鋼筋移開后,繼續去廠區壓片機附近尋找另外一名員工陳某某,后被前來救援的消防員帶離爆炸區域。
人員傷亡情況
1、死亡人員。陳某某,女,48歲,泰航公司塑殼釘組裝機操作員,2023年12月入職,入職時未經公司三級安全教育。
2、受傷人員。何某某,女,43歲,泰航公司塑殼釘組裝機操作員,2024年7月入職,入職時未經公司三級安全教育;黃某某,女,39歲,崇左市某公司門衛。
事故間接原因
1、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泰航公司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致使作業人員不能有效識別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應急處置能力不足,不能及時消除可能產生隱患。
2、企業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理不規范。企業未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將易制爆化學品堆放在不具備存放標準的生產車間,公司易制爆化學品的操作人員未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
3、企業未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泰航公司未按照規定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液壓壓片機操作規程,公司主要負責人(兼液壓壓片機操作員)宋某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車間安全管理、有關機械操作規程均由主要負責人口頭交代完成。
4、企業生產工藝和設備存在缺陷。經現場勘查及對企業負責人現場問詢得知,工藝過程中無法完全剔除送壓片的纖維素混合物中含有的細微金屬、砂子等硬雜質,壓片機在工作狀態下起火不可避免,且機器一直未調試正常并且配套模具未做好。
5、有關行政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企業隱患排查治理不力,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控不嚴,未能有效防范化解事故風險。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宋某,泰航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兼操作員。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本單位2024年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未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未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未及時消除操作設備產生的安全隱患;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流于形式,未組織學習和演練;盲目蠻干,將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操作崗位交給沒有經過操作規程培訓的人員作業,造成操作人員當場傷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