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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惠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空壓機儲氣罐上安全閥過期未檢測,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的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12月1日,惠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立案號:(惠灣)應急立〔2022〕36號,調查情況如下: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1300770975605U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惠州大亞灣西區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
成立日期:2005年1月19日
營業期限:長期
經營范圍:油漆涂料及稀釋劑的生產、銷售及其它國內商業、物資供銷社(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該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取得粵惠危化生字〔2020〕0028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許可范圍:生產場所地址:惠州大亞灣西區工業園(年產320噸油漆和稀釋劑項目);許可品種:含易燃溶劑的油漆、輔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閉杯閃點≤60℃](2828),硝基木器漆、聚氨酯漆、硝基漆稀釋劑、聚氨酯漆稀釋劑***。
二、案件調查情況
2022年12月1日,惠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空壓機儲氣罐上安全閥過期未檢測,查閱安全閥校驗報告(報告編號:BFD-L42120368),報告內顯示下次校驗日期為2022年10月18日的問題進行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1.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1300770975605U的《營業執照》,證明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是本案法律主體的事實。
2.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粵惠危化生字〔2020〕0028號),證明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具有相關資質的事實。
3.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組織機構圖》《關于黃某某等同志在安全生產方面任命的通知》《關于成立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通知》《授權委托書》,以及案件調查人員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黃某某為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事實。
4.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組織機構圖》《關于黃某某等同志在安全生產方面任命的通知》《關于成立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通知》,黃某某、侯某某提供的個人身份證,以及案件調查人員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黃某某為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安環部經理和侯某某為安環部成員,以及安環部負責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事實。
5.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儲氣罐安全閥《安全閥校驗報告》(報告編號:BFD-L42120368)中下次校驗日期為2022年10月18日,以及《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中未能提供空壓機儲氣罐安全閥最新檢測記錄和維護保養記錄,證明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空壓機儲氣罐安全閥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未定期檢測的事實。
6.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確認的(惠灣)應急現記〔2022〕W-139號《現場檢查記錄》、(惠灣)應急責改〔2022〕W-101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證明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事實。
三、現場采取的處理措施
鑒于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空壓機儲氣罐上安全閥過期未檢測,查閱安全閥校驗報告(報告編號:BFD-L42120368),報告內顯示下次校驗日期為2022年10月18日的情形,存在安全隱患,為了消除隱患,確保安全,惠州市應急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日向該公司下達(惠灣)應急責改〔2022〕W-101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其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整改。
四、整改復查情況
2022年12月20日,惠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的隱患問題進行復查。經復查,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已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空壓機儲氣罐上安全閥進行檢測,于2022年12月12日取得安全閥校驗報告(報告編號:BFD-S02254901),檢測結果為合格。隱患問題已完成整改,惠州市應急管理局下發(惠灣)應急復查〔2022〕110號《整改復查意見書》。
五、違法事實認定情況
綜上所述,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違法事實成立。
六、處理建議及法律依據
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綜合裁量,合理確定應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知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以及《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序號19“違法程度:嚴重,既未對安全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又未對安全設備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案件調查人員建議對惠州大亞灣永合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處以罰款人民幣叁萬伍仟元(¥35,0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