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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與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息息相關
4月7日,記者從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近日,珠海某石化有限公司因車間加氫裝置內的8臺處于使用狀態的壓力容器未經檢驗合格、未辦理注冊登記,且加氫裝置區域內的1臺正在使用的貧胺液加熱器超過允許工作參數使用,被處罰25萬元。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與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為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國家對各類特種設備實施全過程監管,從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都有嚴格規定。珠海市市場監管系統結合全市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積極履職,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特種設備違法行為。2022年10月27日,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珠海檢測院在履行對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義務中發現,珠海某石化有限公司車間加氫裝置內的8臺處于使用狀態的壓力容器未經檢驗合格、未辦理注冊登記,加氫裝置區域內的1臺正在使用的貧胺液加熱器(設計壓力〔管程〕:0.68MPa,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管程〕:0.5MPa)的壓力表讀數顯示為2.15MPa,已超過允許工作參數使用,立即通報轄區市場監管局。珠海市金灣區市場監管局接通報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涉案特種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在該公司車間的該貧胺液加熱器處于使用狀態,管程連接的壓力表顯示壓力為0.25Mpa。在該公司二車間發現8臺正在使用的無法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及檢驗報告的壓力容器。經查實,上述貧胺液加熱器以及8臺壓力容器在2014年9月安裝,于2019年8月投產。2022年10月27日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檢查時該貧胺液加熱器(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管程〕:0.5MPa)的壓力表顯示壓力為2.15Mpa,超出管程的最高允許工作壓力4倍之余,由于工藝調整不當,導致當時超參數規定范圍使用,在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檢查后,當事人已立即整改。上述8臺壓力容器未經檢驗亦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該公司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該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該公司超過允許工作參數使用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金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合計處25萬元罰款。本案中當事人忽略特種設備安全,罔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未能落實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違法行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接下來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鞏固‘應檢盡檢’整治,加強超期未檢特種設備的預警,保證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說。